GBZ331-202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解讀
近期,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了《職業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診斷標準》等13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及1項標準修改單的通告(國衛通〔2024〕9號),其中包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GBZ331-2024)。
施行時間:該標準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適用范圍:適用于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主要內容:規定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工作內容和質量控制要求。
二、主要術語和定義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為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效果評價等技術服務工作。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 :在正常生產狀況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確定的周期,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開展全面識別和檢測,并依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對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進行判定的一種技術服務活動。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在正常生產狀況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勞動者接觸水平、職業病防護設施與措施及其防控效果、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健康影響等進行綜合評價的一種技術服務活動。
職業病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效果評價 :在正常生產狀況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設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防護效果進行評價的一種技術服務活動。
三、機構和人員要求
1、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對本機構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全面負責。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全過程管理。技術服務項目負責人及參與人員、報告審核人等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技術服務,在職業衛生技術報告及原始記錄上簽字;
2、參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崗前專業培訓,達到技術評審考核評估要求,并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培訓 ;
3、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效果評價的項目組中應包含相應行業工程技術人員、職業衛生工程技術人員和公共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以下簡稱“定期檢測”)工作流程包括合同評審及簽訂、資料收集、職業衛生調查、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制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含現場采樣與測量、實驗室分析等)、分析與評價、定期檢測報告編制、報告審核與簽發、資料歸檔等。
2、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是指通過職業衛生調查、工程分析、資料分析和檢測檢驗等方法,對用人單位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環境、勞動過程和特殊環境中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來源、分布及其影響人員進行全面、客觀及準確的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范圍應包括:
a) 國家已發布職業接觸限值的;
b) 列入《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的;
c) 國家已發布職業衛生檢測方法的;
d) 其他對勞動者健康有影響的。
3、職業衛生調查應在正常生產狀況下進行,并滿足以下要求:
a) 至少應由 2 名專業技術人員共同開展;
b) 覆蓋技術服務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場所和崗位(工種),至少應包括1 個工作班內的所有工作內容;
c) 調查人員在用人單位顯著標志物前拍照(攝影)并注明拍攝時間,應歸檔保存。
4、現場采樣與測量的通用要求:
a) 應至少由 2 名專業技術人員完成;
b) 采樣與測量時應觀察和了解工作場所衛生狀況和環境條件,核實采樣與測量對象(或地點、點位)及檢測項目等信息;
c) 采樣與測量時應經常性觀察儀器設備的運行狀態,確保儀器設備正常運行;
d) 采樣與測量應覆蓋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全部工作場所和崗位(工種),且不少于1個工作班;
e) 采樣與測量人員應遵守用人單位安全衛生要求,正確穿戴個體防護用品。
5、化學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的現場采樣與測量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物理因素測量符合 GBZ/T 189(所有部分)的要求;
b) 化學有害因素的采樣對象(地點)及數量符合 GBZ 159 要求,并符合:1) 采用個體方式,當能確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水平最高和接觸時間最長的勞動者時,采樣對象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水平最高和接觸時間最長的勞動者,其余的采樣對象隨機選擇;
2) 采用定點方式,對于固定崗位(工種),1 個~3 個相同工位選擇1 個工位進行采樣;4個~10 個相同工位選擇 2 個工位進行采樣;超過 10 個相同工位至少選擇3 個工位進行采樣。對于流動崗位(工種),將勞動者工作班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地點或移動范圍內的工作區域均作為采樣地點。
6、樣品運輸、接收、流轉和保存等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樣品運輸過程中保證樣品性質穩定,避免污染、損失和丟失,樣品空白獨立包裝,并與采集樣品一并放置、運輸、儲存和測定;
b) 樣品交接記錄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檢測類別、檢測任務編號、樣品編號、檢測項目、樣品數量、空氣收集器、樣品保存條件和期限、樣品狀態、采樣日期、交接日期及交接人員等信息;
c) 樣品出現異常,采取相關補救措施,并如實記錄,必要時重新采樣;
d) 對于不穩定的樣品,采取必要的保存措施。